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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正安与宁德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正安,宁德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117号原告:崔正安,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涛,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被告:宁德坤,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崔正安与宁德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崔正安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正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正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正安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