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正安与宁德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正安,宁德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117号原告:崔正安,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涛,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被告:宁德坤,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崔正安与宁德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崔正安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正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正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正安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