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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诉称,提供物业服务的“圣罗伦斯”小区业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112民初3799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6F5-1号2门。 法定代表人赵丹,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孙凯,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圣罗伦斯”小区业主。被告长期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费。虽经原告多次与业主进行沟通,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7,077元、违约金1,000元;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收费标准过高 □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被盗或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无资质 □物业公司被罢免其他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某号 房屋 面积 196.57平方米 收费 标准 1.5元/月/平方米 欠费 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至 2017年7月1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 否 □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 □否 □其他 其 他 双方对缴费时间无约定 本院认为 因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向已提供物业服务义务,而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已享受物业相关服务,双方已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有权向业主收取相应服务费用,被告应予交纳原告已提供服务期间物业费,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提供服务不达标准意见不予采纳。因房屋质量问题系其他法律关系,与原、被告所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无关。但原、被告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无权要求缴纳尚未发生物业服务费,也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孙凯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307元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按18个月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圣罗伦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凯负担。 告知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芦 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袁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