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文华与王利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华,王利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628号原告:周文华,女,195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利成,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华与被告王利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文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泓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訾冬雪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