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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龙弟、张红平等与罗华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龙弟,张红平,罗华昌,何新莲,横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2982号原告:姜龙弟,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张红平,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凌,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华昌,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一监狱。被告:何新莲,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第三人:横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法定代表人:徐飞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龙弟、张红平与被告罗华昌、何新莲、第三人横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龙弟、张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龙弟、张红平承担。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