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龙弟、张红平等与罗华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龙弟,张红平,罗华昌,何新莲,横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2982号原告:姜龙弟,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张红平,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凌,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华昌,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一监狱。被告:何新莲,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第三人:横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法定代表人:徐飞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龙弟、张红平与被告罗华昌、何新莲、第三人横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龙弟、张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龙弟、张红平承担。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