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功营、王坤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功营,王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周功营,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王坤伟,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原告周功营与被告王坤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坤伟支付给原告周功营劳务款2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找无着,本院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坤伟与案外人陶利钢、王迪夫、王洪春共有的坐落于府山西路341号存在查封,且被抵押,暂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