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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王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王焕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7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负责人袁朝辉,职务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8067869541。地址:青县104国道东侧。被告王焕明,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青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诉被告王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焕明的地址不详,无法向被告王焕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倪世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