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运友与王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友,王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周运友,男,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员,现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忠杰,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韩京子,长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运友与被执行人王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