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付金忠与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忠,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2号申请人:付金忠,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勃利县双河镇东方红村654号。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法定代表人:谷明,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金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付金忠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于2017年03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企业公司七井在2017年8月10日前分批给付申请人付金忠案件款35,000.00元。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要求恢复原判决数额执行。二、执行费42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兴才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