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诚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贵州千寨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诚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州千寨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诚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金钟社区沙冲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5330953-8。法定代表人:王程。委托代理人:余进江、王秋菊,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千寨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路A幢负1层2号。法定代表人:吉昂。被执行人: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亚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55194255-5。法定代表人:曾永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诚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千寨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毕节金索玛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千寨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路亚泰花园广场七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20××××55、20××××83、20××××47、20××××07、20××××27、20××××42、20××××11]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75万元交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诚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债。本院查封的另三处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20××××08、20××××09、20××××10),因被执行人和其他房屋一道在银行抵押借款,不能单独进行拍卖,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上述三处房屋有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