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与彭某、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彭某,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050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村委员南侧。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彭某、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