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红耀与赵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耀,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耀,男,197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赵亮,男,199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刘红耀与赵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8民初22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亮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7号17号楼2单元5层25号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赵亮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7号17号楼2单元5层25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赵亮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7号17号楼2单元5层25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红耀名下。三、申请执行人刘红耀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