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第十三中学与邝子杰、易鑫、易志球、黄小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民终6191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甲,邝某,广州市第十三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6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甲,男,200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号之****房。上诉人(原审被告暨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黄小群,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易某甲的母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曼,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暨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易志球,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易某甲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洁玲,1962年6月24日,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某。法定代理人:邝越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梁丽然,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珠,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第十三中学,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支南,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越健鹏,该校教导处���主任。上诉人易某甲、黄小群、易志球因与被上诉人邝某、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第十三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易某甲、黄某乙、易某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黄某乙、易某乙承担邝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30%的赔偿责任,即23706.03元[(医疗费7332.70元+伤残赔偿金69514.4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93元+鉴定费980元)×30%=23706.03元]。3.黄某乙、易某乙一次性向某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即5000元的30%)。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邝某和广州市第十三中学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运动器械��有事发前一年度、事发当年的管理、检验合格证明,无法证明广州市第十三中学对涉案运动器械尽到了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事实上,因涉案天梯安装使用多年,年久失修,接触地面的底座螺钉松动,而旁边的肋木架安装距离太近,导致包括易某甲在内的学生可以轻松攀爬上肋木架摇晃旁边的天梯,影响正在使用天梯运动的其他学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请求将广州市第十三中学的赔偿责任调整为4O%。2.邝某未做好充足的防护准备即进行体育运动致伤,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一审判决邝某自行承担10%的比例过低,应调整为30%。3.伤害事故发生之前易某甲和某杰并不认识,也无过节,易某甲可能存在摇晃天梯增加运动者动作难度的故意,但不可能存在主动追求其受伤后果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判决易某乙、黄某乙承担7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过高,���求予以减少。同时,在邝某放弃向广州市第十三中学要求赔偿损失的范围内,免除易某乙、黄某乙的赔偿责任。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赔偿数额是5000元,应在5000元范围内按照易某乙、黄某乙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4.邝某提交的鉴定结论未列明其护理等级,而且补课费并非法定赔偿项目,而一审法院仍均予以支持。5.易某乙、黄某乙不是不赔钱,是邝某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易某乙、黄某乙愿意先支付3000元,只是希望邝某签名,但邝某不愿意签名才导致今天这样。被上诉人邝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肋木架和天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是安全的,易某甲没有安全使用并摇晃天梯才会造成本次事故。如果正常使用,不会因为不够稳造成事故或者跌落。天梯安装在泥地,多少会有点松,符合常理。2.邝某没意识到易某甲会在肋木架上���晃天梯,所以没有能够预防,不能预见该情况的出现。3.邝某肩膀受伤后根本不能自理,需要护理。邝某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护理费要求的数额也不高,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护理费是在合理范围内的。4.补课费,邝某提供了补课人员收入证明和资质证明,学校有休假证明。邝某确实需要补习从而跟上学习进度,如果在外面请正规补习机构根本不止2800元,因为邝某负担不起高额的补课费,才找了老师帮忙补课。邝某那么长时间不能去学校,请老师来补课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不然以后上课就跟不上了。5.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邝某起诉要求的是15000元,即使一审判决1万元,也是70%比例,符合责任分配比例。邝某受伤后,书包都不能背,缺席了所有的体育课,一个十三四岁的孩子不能参加体育运动,连跑步都不行,对邝某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大的。而��根据医生的医嘱,邝某以后可能会肩膀畸形。6.邝某跌落后昏迷了5分钟。事发后易某乙、黄某乙并没有对邝某进行慰问,学校和司法部门曾对易某乙、黄某乙做工作,要求其作出适当赔偿,但是易某乙、黄某乙都是拒绝的,至今没来慰问过也没垫付医疗费,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被上诉人广州市第十三中学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易某甲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前器械不合格,天梯在安装标准范围内也是允许一定幅度内的摇晃。关于松动问题,运动器材旁边的肋木架是用于拉伸的,不允许攀爬,学校也做出了禁止攀爬的警示。2.本次事故原因是易某甲在天梯侧面大力摇晃,使邝某无法抓稳,这种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运动器材是否合格不是本案的主要原因。3.体育运动有一定危险性,要求参与人具有一定危险防范意识,老师已经多次阐述了,但是易某���大力摇晃的非正当突发性行为,即使是成年人尚不能完全防范,更别说是小孩子。4.邝某放弃追究广州市第十三中学的责任,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易某甲要求广州市第十三中学负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5.广州市第十三中学对邝某的补课费和护理费没异议。6.邝某在回来后上体育课时,确实只能在旁边看。而且只要邝某跑起来,广州市第十三中学都担心会有第二次伤害,都会制止其跑跳的。7.易某乙、黄某乙说不能进来学校,其实可以通过教导处、体育科去看器材,但是广州市第十三中学这里没收到任何的要求。2016年4月22日,邝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易某甲、易某乙、黄某乙赔偿邝某医疗费7332.7元(截止至2016年4月18日)、伤残赔偿金6618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453元、鉴定费980元、补课费2800元、护理费1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合计��偿97245.7元;2.本案诉讼费由易某甲、易某乙、黄某乙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邝某与易某甲均在广州市第十三中学就读。2015年11月20日下午2时许,邝某进行天梯运动时,易某甲爬上立木架反身摇晃天梯,致使邝某跃上天梯时无法抓稳天梯横杠,仰面摔下并受伤。事发当日,邝某被送至广州市正骨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骺离骨折,气滞血瘀。必要时手术矫形。定期复查,全休3个月。邝某于事发当日至2016年4月18日在广州市正骨医院进行治疗、复诊共17次,医疗费合共7332.7元。2016年2月25日,邝某母亲梁某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申请对邝某的伤情进行伤残评定,该中心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邝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为,易某甲在校园运动时爬上立木架摇晃天梯,导致邝某无法抓稳天梯横杠,仰面跌落并受伤,此事实有事故地点监控视频等证据加以证明,予以确认。易某甲不正确使用体育设施的行为侵犯了邝某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邝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易某甲事发时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赔偿义务人应是易某甲的父母即易某乙、黄某乙。易某甲在体育活动中没有注意他人安全,从天梯侧面大力摇晃天梯,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其摇晃天梯的频率及幅度足以使他人无法抓稳天梯横杠,该行为是造成邝某受伤的主因,且易某甲此时已经年满14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故易某乙、黄某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邝某、易某甲均与广州市第十三中学之间存在教育关系,广州市第十三中学对邝某、易某甲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广州市第十三中学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教育机构已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予以采信。但由于邝某和易某甲均是未成年人,认知和控制能力有限,从视频来看,非正常使用并摇晃天梯的行为并非偶然发生,视频中有多个学生先后多次从侧面摇晃天梯,在此也反映出广州市第十三中学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作为教育机构,虽然学校不可能时时刻刻监视学生的在校情况,但对学生的课间活动情况还是有必要了解的,在未成年学生的行为出现危险倾向时,对其进行控制、约束,制止危险倾向的进一步发展,采取措施中断危险行为的发生。广州市第十三中学未能履行必要的注意、管理义务,存有缺陷,应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邝某事发时已年满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学校安全教育和��理要求,在没有老师指导的情况下自行使用天梯等体育设施已不符合学校规定及要求,没有尽到自我注意和约束的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酌定邝某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易某甲、易某乙、黄某乙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广州市第十三中学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因邝某明确不追究广州市第十三中学的责任,故该部分责任由邝某自行承担。对于邝某的具体诉讼请求,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进行计算。1.医疗费7332.7元。2.伤残赔偿金69514.4元(34757.2元/年×20年×10%)。3.营养费1000元。4.交通费193元。5.护理费。鉴于邝某受伤时年仅13岁,确需家人陪同及照顾,故对邝某要求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邝某在其治疗期间没有雇佣护工,由家人照顾,但邝某并未举证���明其家人有误工及因误工产生损失的事实,故依法酌情确定护理费。因邝某休假近三个月,参照护理费的相应标准,现邝某要求1500元护理费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6.鉴定费980元。7.补课费。邝某提交了相关补课人员的收费证明及资质证明,结合医嘱及学校出具的休假证明,邝某确实存在全休未能上课而缺课需要补习的事实,邝某要求2800元补课费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易某乙、黄某乙应承担70%的承责比例,确定易某乙、黄某乙应负担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5132.89元、伤残赔偿金48660.08元、营养费700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1050元、鉴定费686元、补课费1960元,合共58324.07元。易某甲的侵权行为造成邝某十级伤残,确造成一定的心理负面影响,酌定由易某乙、黄某乙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于2017年2月10日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黄某乙、易某乙一次性向某杰赔偿医疗费5132.89元、伤残赔偿金48660.08元、营养费700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1050元、鉴定费686元、补课费1960元,以上共计58324.07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黄某乙、易某乙一次性向某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三、驳回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71元(邝某已预付),由邝某负担291.3元,黄某乙、易某乙负担679.7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针对本案的争议点,本院提出分析评判意见如下:一、责任问题。依据事故地点的监控视频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证实,易某甲爬上天梯旁边的立木架并用力摇晃天梯,导致正在进行天梯运动的邝某无法抓稳天梯横杠,从而跌落受伤,可见易某甲的行为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关键原因,简而言之,就是易某甲令邝某跌落受伤,因此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易某甲上诉提出,涉案运动器械使用多年,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未能��证证实。事实上由监控视频可见,天梯是因易某甲大力摇晃而非其他原因产生晃动。至于涉案天梯与旁边的立木架安装距离则缺乏明确的规范,无从认定这距离是否太近。因此,易某甲上诉请求降低其自身的责任比例,提高广州市第十三中学的责任比例,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易某甲上诉还提出,邝某未做好充足的防护准备即进行体育运动致伤,自身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邝某在课余时间进行天梯运动,是正常的体育游戏活动,而且从常识上看,亦不需要进行特定的身体准备活动。另一方面,邝某在正常进行天梯运动时无法预见易某甲在一旁故意摇晃天梯。因此,易某甲以邝某未做好充足的防护准备为由,要求将邝某自身承担的责任比例调整为30%,显然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本次���件造成邝某左肱骨近端骺离骨折,按照医嘱需要全休3个月,这不但导致邝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伤残,事实上亦对其学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一审法院酌定由易某乙、黄某乙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数额合理、恰当,应予维持。邝某受伤后需要全休,虽然医方没有确定其护理等级,但是依生活常识,邝某作为一名13岁的未成年人,受伤后需要由父母或其他成年家属陪同赴医院治疗、生活上加以照顾,因此,应计付其护理费。对于邝某确实存在全休缺课而需要补习的事实,有补课人员的收费证明及资质证明、医嘱及学校休假证明证实,足资认定。邝某支付的2800元补课费虽非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是易某甲的侵权行为与邝某该项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侵权法律关系中损失赔偿之“填平损失”原则,易某甲应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易某甲、黄某乙、易某乙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易某甲、黄小群、易志球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苗玉红审判员 任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邱穗珠张雅慧陈颖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