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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申请执行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所在地:蒙自市北京路风尚国际。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盈池,女,系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云,男,系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XX,男,1968年2月28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红旗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蒙自支行(以下简称:XX蒙自支行)与被执行人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云2503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张XX于2017年4月2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XX蒙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其中,截止到2017年3月13日止的利息5975.12元、罚息0元、复息66.19元,本息暂计人民币306041.31元;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编号为8140526560013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标准予以计算)。2017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XX于2017年7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其中,截止到2017年3月13日止的利息5975.12元、罚息0元、复息66.19元,本息暂计人民币306041.31元。如逾期,则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位于个旧市红旗东路13号6幢2单元801号房屋予以偿还。执行费4535元,由被执行人张XX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奉飞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