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旺利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方海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旺利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绿源大市场737号。法定代表人:章龙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海宝,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铜陵市旺利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方海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