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4杨俊成与丁洪生、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成,丁洪生,李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俊成,男,1969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丁洪生,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晓梅,女,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杨俊成与被执行人丁洪生、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丁洪生、李晓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俊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20000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1.8%月利率计付,并从中扣减14800元。)案件受理费1721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091元,由被告丁洪生、李晓梅负担。因被执行人丁洪生、李晓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银行被执行人银行有小额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晓梅的房产一处已被本案查封,暂不要求处置;另被执行人丁洪生、李晓梅各有住房各一处,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晓梅有苏C×××××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已经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丁洪生的工资被另案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二○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