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37号原告赵某,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雷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住址不详。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某于2015年6月7日向我借款5000元,该借款经我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被告刘某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借款用于我与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应由我与雷某共同偿还。被告雷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与雷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某于2015年6月7日向原告赵某借款5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该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二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刘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被告刘某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刘某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由被告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文秀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0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徐沛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