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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丁仲梅、丁善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仲梅,丁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丁仲梅,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善伟,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丁仲梅与被执行人丁善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5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书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