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丁仲梅、丁善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仲梅,丁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丁仲梅,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善伟,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丁仲梅与被执行人丁善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5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书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