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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某1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1,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625民初1019号原告:章某1,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顺,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原告章某1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原、被告在谷城城关打工时相识,2013年2月27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章某2。在给小孩子上户口时,计划生育部门不予办理,并告知被告已生育,方才得知被告在婚前有重大隐情,严重欺骗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6年5月至现在已两地分居,同时原告的岳父方辉启为索要彩礼,竞与原告对簿公堂,也导致婚姻关系无存在的必要。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为维护原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被告方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20625-2014-003270。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章某2。从2016年5月至今,原、被告因感情不睦分居至今。2017年6月6日原告章某1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章某1要求与被告方某离婚,被告方某同意;二.婚生女章某2跟随原告章某1生活并由其抚养,被告方某至2017年7月起,每月10号之前向原告章某1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此款由被告方某通过银行转账至原告章某1银行卡上;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章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柳时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