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增威、曾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增威,曾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增威,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西东兴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4日被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广西天峨县,系本案被害人。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增威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7)桂0681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增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增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656.85元。被告人杨增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增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增威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增威撤回上诉。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日友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杨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