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志刚诉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常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