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伟中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371号原告:罗伟中,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兆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04858N。负责人:伍崇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中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罗伟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伟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为158元,由罗伟中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翠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