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侯XX申请执行王X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XX,杨XX,王XX1,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侯XX,男,1971年7月17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XX镇舍利马村委会小龙古村。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75年1月20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XX镇舍利马村委会小龙古村。申请执行人:王XX1,男,2011年11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水田乡。申请执行人暨王XX1委托代理人:王XX2,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水田乡水田村委会。被执行人:王X,男,1993年4月8日生,彝族,居民,住个旧市金湖东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系被执行人王X之母),女,1965年10月2日生,彝族,住个旧市鸡街镇云锡东方红农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XX、杨XX、王XX1、王XX2与被执行人王X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王X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因致被害人侯XX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61945.4元。2017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X于2017年7月21日前支付四个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7月两月的执行款共计2000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21日前支付四个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执行款为止。执行费8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27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