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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昌积、陈欢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积,陈欢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周昌积,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欢考,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周昌积与被执行人陈欢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4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周昌积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3日查询了被执���人的工商、民政、银行、公安、房产等信息,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陈欢考于2016年2月4日被本院(2012)台三执民字第1518号案布控并于2016年5月18日抓获,由于陈欢考心脏搭桥,心脏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三门县拘留所未予收押,2017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