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申请高春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高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柏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高春艳,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申请执行高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毕伟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