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9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赛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赛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9751号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7号101-103(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绍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北京传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北京传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赛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459室。法定代表人:步余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帝淞,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赛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温同奇人民陪审员 甘源远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