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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79徐大勇与蒋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勇,蒋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徐大勇,男。被执行人蒋卫,男。申请执行人徐大勇与被执行人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蒋卫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原告徐大勇款本息合计22000元,如被告逾期没有给付原告可按照总额24000元申请法院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李崇德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