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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月彩、周爱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彩,周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赣11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周月彩,女,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爱莲,女,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第4126号民事判决书周月彩与周爱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0.4273万元、诉讼费15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第4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