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月彩、周爱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彩,周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赣11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周月彩,女,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爱莲,女,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第4126号民事判决书周月彩与周爱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0.4273万元、诉讼费15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第4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