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延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涛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延涛,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滨州市阳信县。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延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延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延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李延涛因向周某讨要工资未果,在广饶县丁庄镇供销社处扣押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帕萨特轿车一辆,该车车主为周某之岳母李培英。2016年3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鲁052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延涛返还李培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帕萨特轿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延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2日,李培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告人李延涛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被告人李延涛于2016年7月1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返还车辆的义务。2016年10月9日,本院以(2014)广执字第550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将被告人李延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广饶县公安局。广饶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经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延涛于2016年11月7日到广饶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询问,对自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0月12日,广饶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涉案车辆鲁E×××××帕萨特轿车扣押,并于2016年11月14日发还车主李培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延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丁某证言,广饶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情况报告及办案经过、(2016)鲁052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5民终68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营业部单证、证明,广饶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工程量确认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延涛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延涛经询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延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连玉审 判 员 许 琦人民陪审员 李士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赵紫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