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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桂冬与湖南泰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冬,湖南泰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冬,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湖南泰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沿江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蒋岳龙。申请执行人王桂冬与被执行人湖南泰安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房产部门、车管部门也暂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2017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6月30日按期兑现了1000元。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24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兑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