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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付某某人格权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付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张某某、付某某人格权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付某某无财产可提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台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赵玉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