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付某某人格权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75年5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付某某,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张某某、付某某人格权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付某某无财产可提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台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赵玉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