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与丁忠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丁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忠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步步高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时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巩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