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錡海燕、张金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錡海燕,张金新,郑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錡海燕,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饶信州区,被执行人张金新,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郑小玲,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錡海燕申请张金新、郑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金新、郑小玲应支付申请人錡海燕案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金新、郑小玲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钟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