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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魏秀兰与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兰,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771号之一原告:魏秀兰,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诉讼代表人:李开支、张思伦、张广理、张广雷、李桂梅。被告: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村,组织机构代码661442404。法定代表人:石元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学,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兰与被告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兰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秀兰负担。审判长  朱成武审判员  赵子安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