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贺文祥、葛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文祥,葛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16号申请执行人:贺文祥,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葛国良,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文祥与被执行人葛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履行执行款1万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195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11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