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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志平申请执行吉日代、孟根其其格、依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平,吉日代,孟根其其格,依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6号申请人高志平,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吉日代,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孟根其其格,女,1963年02月20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依拉图,男,1969年1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日代、孟根其其格、依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终结(2016)内0624民初2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