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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锋与张银仓、彭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张银仓,彭秀兰,张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43号原告:李锋,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银仓,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彭秀兰,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系张银仓之妻。被告:张伟涛,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张银仓、彭秀兰、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锋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