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万金店镇万金店村委万金店,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07046536。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7月15日,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赵庄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07152730。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3执5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