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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536号原告:韩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李某,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蒙原草业有限公司经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克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判决书送达后李某在法定期间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内04民终479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刘广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刘广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69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长翁秀财人民陪审员孙亚楠人民陪审员王贵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于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