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18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晓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宪,刘晓红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4刑初99号自诉人吴宏宪,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人刘晓红,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自诉人吴宏宪以被告人刘晓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年6月30日自诉人以与被告人刘晓红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对被告人刘晓红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宏宪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崔超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