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吕通、吴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通,吴国文,马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通,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国文,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民警,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马婷婷,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吕通与吴国文、马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吴国文、马婷婷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拘传了���执行人马婷婷,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婷婷的工资收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吕通债权5万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1万元,尚余4万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