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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长林与王海江、周彩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林,王海江,周彩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911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林,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王海江,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禹州市神后镇西王家门村19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彩叶,女,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长林与王海江、周彩叶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9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海江、周彩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江、周彩叶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