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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德良、周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良,周少红,张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郑德良,男,45岁,1971年11月13日出生,证件号码362322197111130634,汉族,地址,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周少红,女,40岁,1976年10月9日出生,证件号码362322197610090024,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冰龙,男,42岁,1974年12月9日出生,证件号码362322197412090015,汉族,地址本院在执行郑德良申请周少红、张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376000.0元,承担执行费5540.0元,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勍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