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贵清与郑义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清,郑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贵清(刘建清),男,生于1968年3月4日,天津武清县人,现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郑义安,男,生于1955年4月17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王贵清与郑义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郑义安应赔偿王贵清执行款21380.4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8元,计22108.49元。判决书生效后郑义安未履行义务,王贵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义安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