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宏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宏遵,李进,曲世家,曲新遵,李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曲宏遵,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李进,女,194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曲世家,男,194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曲新遵,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李振武,男,194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宏遵、李进、曲世家、曲新遵、李振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曲宏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城里分理处账号为:62×××16的存款100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曲世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60×××59的存款50000.00元、账号为:62×××99的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林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