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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立志申请执行于大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志,于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志。被执行人于大力。申请执行人孙立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