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崇义县馨华牧业有限公司、崇义县新叶苗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义县馨华牧业有限公司,崇义县新叶苗木有限公司,邓第波,沈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崇义县馨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邹忠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崇义县新叶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义县铅厂镇稳下村桥头组。法定代表人:沈美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邓第波,男,1971年3月30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沈美燕,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崇义县馨华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第波、沈美燕、崇义县新叶苗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5717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彭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