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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9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锦标与庾健明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标,庾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706号申请执行人黄锦标,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庾健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锦标与庾健明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庾健明支付黄锦标劳务费7000元及该款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庾健明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黄锦标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800元,执行费为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庾健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庾健明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庾健明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庾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庾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庾健明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庾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7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