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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X与陈炳坤、银川市兴庆区温悦阁足浴按摩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陈炳坤,银川市兴庆区温悦阁足浴按摩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723号原告:XXX,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炳坤,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温悦阁足浴按摩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丰泽园*号楼*号营业房。原告XXX与被告陈炳坤、银川市兴庆区温悦阁足浴按摩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保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  蔡 霞书 记 员  王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