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曾颖芳与温伯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颖芳,温伯航,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铜都爱家中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278号之一原告:曾颖芳,女,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伯航,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第三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铜都爱家中介,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经营者:温碧荣。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桥北一路1号。负责人:吴卫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颖芳诉被告温伯航、第三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铜都爱家中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曾颖芳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该行为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颖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620元,由原告曾颖芳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嫣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