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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玉敏与郭广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敏,郭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敏,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郭广强,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李玉敏与郭广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俊宇